嘉市交通號誌故障釀事故 法院判國賠
【大紀元1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十六日電)嘉義縣陳姓女子今年二月間駕車經過嘉義市四維路與竹圍路交叉路口時,因交通號誌紅燈故障不亮,造成事故,陳女以管理單位嘉義市政府未盡修復責任,請求國家賠償十萬元,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以陳女也有過失責任,僅判賠一萬九千零五十八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今年二月二十六日晚間,駕車行經嘉義市四維路與竹圍路交叉路口時,因路口交通號誌紅燈故障不亮,造成陳女未能注意所行駛的方向為紅燈,當場剎車不及,並與其他車輛相撞,陳女賠償他人四萬五千元、自己修車花費四萬三千八百五十元。
陳女以交通號誌的設置與管理機關嘉義市政府,因管理欠缺,造成損害,因此,按照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向嘉義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責任十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以被告嘉義市政府為交通管理機關,交通號誌攸關交通安全,尤其是交叉路口為容易發生事故的地點,由於市府未能及時修復故障的號誌,或放置警告標誌,管理上明顯有欠缺。
不過,按照交通規則,駕駛經過交叉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並應隨時作停車準備,經台灣省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陳女也有過失,應負百分之三十的肇事責任。
因此,按計算過失比例,地方法院判決嘉義市政府應賠陳女一萬九千零五十八元,其餘請求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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