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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評論

宋德明:母法與子法的矛盾

【大紀元1月14日訊】創建和諧社會,就是要消除不和諧的因素,但是,反腐為何前腐後繼?打假為何形成假打?農民為何老是受歧視?這些突出的不和諧因素,就像農民割野草一樣,今天割它一寸,過幾天它又長出兩寸來,要想真正消滅野草,不但要連根拔,還要改變適合它生長發育的氣候和土壤。我的意見就是建議用這種方法:

首先把法律搞正確,因母法子法不和諧。眾所周知,如果國家憲法為母法,那麼,憲法以外的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為子法,且憲法第五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第三十三條又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那麼,事實果真如此嗎?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為現行有的「法律」則公然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不「一律平等」,這哪裏是什麼和諧呢?

遠的就不去說了,就以曾幾何時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來說,就是一例最鮮明的例證。該法在第十二條、十四條和十六條中分別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當筆者仔細讀完上述這些令人憤憤不平的法律條文後,心中不禁漾起一絲疑問的漣漪:中國成年農民作為公民,為什麼他們就不能與城裡人享有憲法所賦予的包括選舉權在內的公民權利?難道只要身份是農民,他們的政治行為能力就只能四個才能頂一個城裡人?作為最能體現公民政治權利的《選舉法》居然規定這樣的「四比一」根據何在?它和憲法所承諾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豈不是唱對台戲嗎?

堂堂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選舉法》竟然如此這般的歧視農民,而實際操作又是怎樣的一種情形呢?幾乎所有的黨政高級官員,都是當然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兩千多名全國人大代表中,所佔的名額比例最大。難怪有人曰:與其說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如說是「全國官員代表大會」。其次是軍隊、企業、知識界、民主黨派、港澳台同胞、少數民族的代表。而真正屬於「最廣大人民」這一農民群體的代表名額所佔的比例則最小。對此,但凡有點社會良知者,誰能認同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誠然,「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中最後一個「代表」是中國共產黨「要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並說這是「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然而,到了選舉人大代表時,《選舉法》則作做出「四比一」的規定,讓農民群體的代表名額最少,所謂「要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豈不成了一句空話?因為政治常識告訴人們,一個群體如果沒有相應數量的代表進入立法機構談何表達自己意願的權利?談何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

作為九億農民的「三級」(縣、省、全國)人大代表,與其他階層相比,名額少得可憐。這就是為什麼國家屢屢出台歧視農民的法律法規的根源了;這就是農民在享有公民基本權利方面淪為「二等公民」、在經濟上處於不平等地位、在文化教育上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根源了;這就是為什麼會有剪刀差、統購統銷、收容審查、勞教、農民無公傷無工齡無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障、新年鐵路提價、拖欠農民工資、戶籍分離、暫住審批、「截訪」、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農業戶口的人死去比非農業戶口的人賠償金要少數倍……這些明顯屬於惡政的根源了!

《選舉法》本是《憲法》的「子法」,如今它卻「小反上」,居然敢摑「母法」的「嘴巴子」。而諸多法律專家對此卻睜隻眼閉隻眼,站在局外旁觀,任「母法」被「子法」「毆打」受「辱」,還有什麼資格當國人的「法律專家」?不知這種「立法公然違法」、法律專家「袖手旁觀」現象幾時「壽終正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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