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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
【大紀元1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企業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規定免徵營所稅,產品委託加工成本比率不能超過30%,否則該產品銷售所得全部不得免稅,某上市公司就因為委外加工成本比率達40%,被補稅逾一億元。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說明,屬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公司,選擇適用促產條例第九條免營所稅規定,其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產製的產品或勞務,若委託其他公司加工;且委託加工的成本超過該產品或勞務的製造成本30%者,該產品或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
若委外加工成本比率在30%以下者,則按其委託加工成本與自行製造成本比例計算,就自行製造部分的所得,享有免稅優惠。
凌忠嫄指出,該局查核某上市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委由協力廠商進料並加工後,再組配成品,委託加工成本占該產品的製造成本比率達40%,依規定該產品銷售所得四億餘元全部不得免稅,國稅局因此對該公司補稅一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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