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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1/12投票日 禁止任何從事競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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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一日電)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表示,一月十二日是立委選舉及公投投票日,投票日當天不可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法可處新台幣五十萬至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還可按次連續處罰。中選會呼籲政黨及任何人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中選會表示,依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中選會指出,以往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須經制止不聽程序,才可以處罰」,且罰度為新台幣一萬元至十萬元,但依新修正的選罷法規定,不但不須經制止不聽程序,只要違法就可處罰,而且罰度更大幅提高為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緩,經制止不聽者,還可按次連續處罰。

中選會秘書長鄧天祐表示,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包括政治人物在投票日當天接受媒體訪問的內容,若有助選、競選嫌疑,當地縣市選委會都可依法辦理。還有候選人過去會利用報紙夾宣傳品,在投票日發到選民家中,新修正的選罷法也禁止這種行為,連夾報廣告都不可以。

另外,針對投票日手機簡訊拜票的行為態樣,鄧天祐說,「只要可以認定,就可以開罰」,所謂的「認定」,就是確實有人為特定候選人、政黨拉票,以簡訊為例,就是須有簡訊內容並查到發簡訊的人;如果有人能提出確實證據指某人在投票當日打電話為特定候選人、政黨拉票,拉票的人就會被罰,且當地縣市選委會監察人員就可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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