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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解約定存單須經台央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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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五日電)中央銀行修正「發行定期存單要點與標售定期存單投標須知」今起實施。由於近來有些問題金融機構面臨大筆提領,只好解約存在央行的定存單,為讓解約過程於法有據,央行修正要點明訂,央行定存單如果未經央行同意,不得中途解約。

近來不少問題金融機構被接管,面臨擠兌時,只好向央行解約定期存單。雖然過去央行也會彈性同意這些有需要長期資金的金融機構解約定存單,但一直沒有法源依據,這次修正要點,即特別明訂相關規定。

央行業務局副局長徐彩秋表示,金融機構如果有資金週轉不靈的狀況,可以向央行擔保融通,利率較高,但若有較長期的需求,央行可視情況給予解約。

根據央行修正要點,金融機構如果向央行提前解約定存單,利息依實際持有天數,按照央行相關天期定存單申購利率,計算利息。

央行定存單擔保設定,應在定存單到期前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解除。

此要點也刪除,每一投標單位單一期別每次得標總額不得超過該期別標售總額的20%規定,以保留央行每次標售定存單時總額限制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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