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交通違規
【大紀元9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五日電)嘉義市江姓婦人所屬機車於今年一月間在台中市闖紅燈,且拒絕停車稽查並且逃逸,為警舉發。各處罰鍰新台幣四千五百元及六千元,江婦提出異議。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該件舉發通知單並未合法送達,且已逾三個月,不得舉發,因此,裁定原處分均撤消,江婦不用繳罰鍰。
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書指出,嘉義市江姓婦人所有的輕型機車,於今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台中市大業路闖紅燈,當天又在黎明路違規左轉,經值勤員警以指揮棒及哨子攔停,但仍未停車逃逸,兩件違規案件為警舉發,各處罰鍰四千五百元及六千元。
經查,台中市警方依機車登記人的戶籍地寄發舉發通知單,惟因受處分人早已搬遷,致郵務單位以「原址本然此人」退件處理。
受處分人雖疏於向監理單位變更車籍地,但舉發單位原應依行政程序法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查明受處分人的戶籍地址,再為送達,詎料舉發單位竟未查明受處分人地址早已變更,而逕將舉發通知單,以「無法送達」為由,對受處分人為公示送達,但舉發單位並未用盡各種方法探查。
江婦提出異議,經查該件舉發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受處分人無法根據其違規行為有所陳述,亦無法針對通知單「應到案日期」、「應到案處所」等內容,遵期到案繳交罰款。
而且,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自違規行為日算起,已逾三個月,不得舉發,因此,該起罰鍰,有所違誤,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撤消,受處分人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