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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出火車重傷告台鐵 責任各半

求償150萬 判賠1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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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余雪蘭、張瑞楨、許敏溶/綜合報導〕羊肉店老闆黃通增搭莒光號列車竟摔出車外,造成重傷,黃某告列車長,但檢方不起訴;另向台鐵求償近一百五十萬元,法官認定台鐵無法確保該列火車行進中車門關閉的安全,造成意外,然原告未遵守勿站在車門口規定,雙方應各負一半責任,判台鐵應賠十四萬餘元。

五十三歲的黃通增氣憤地說,這點錢連貼補醫藥費都不夠,他並強調這場意外讓他右耳聽力喪失,牙齒幾乎掉光,更令他氣結的是台鐵的老大心態,事發後一點關懷之意皆無,他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再衡量是否上訴。

台鐵管理局也指出,等看到判決書內容,依據判決是否合理,再決定是否上訴。

黃通增於九十四年2月24日搭乘台鐵由岡山開往豐原的北上第三十車次莒光號列車,車行接近嘉義縣水上段時,竟摔出車外,行李遺落在車內,被列車長「撿到」。

傷者未遵守勿站車門規定

黃通增提訴指稱,他當時因坐錯位置,要從第三車廂走到第四車廂,卻因第四車廂車門未確實關閉,且行進中震動,導致站立不穩而摔出去,造成頭部與全身多處受傷,並導致聽力受損,認為該列車設備有瑕疵、人員派遣不足而有車門未關問題,要求台鐵給付重傷害賠償、精神撫慰金、醫療費等等近一百五十萬元。

台鐵抗辯說,該列車為手動式車門,車門邊均有「行駛中請不要站在門口」的警語,已善盡告知責任,車上工作人員經過門邊也都會警告旅客及協助關門,指原告在協調會中自稱茫茫然、重心不穩,質疑被告喝酒,或在該處講電話、吸菸才摔出去,並指其聽力受損並非該意外造成。

未確保車門關閉 台鐵有責

法官調查後認定台鐵無法確保行進中車門關閉狀態的安全,與原告發生意外有因果關係,但原告未遵守規定須自負一半責任,至於原告稱聽力嚴重受損,法官查詢醫院後,認為無法判斷是否為意外造成,其受傷情形亦難認定為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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