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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三日電)台灣司法院今天表示,刑事案件法官命被告繳納刑事保證金(即交保金)目的在於確保案件的追訴、審判及執行,保證金在保管期間會產生利息,但目前法院發還保證金時,僅發還原金額,不加利息,並不合理。因此,目前研擬修法,推動保證金計息法制化,未來發還保證金時,將利息一併發還。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劉令祺表示,目前法官裁定被告繳納的保證金經法院收繳後,因沒有法源可在銀行設戶,均依國庫法規定存放在中央銀行國庫保管,政府在保管期間可調度運用,受到相當利益,且保證金在保管期間會產生利息,但發還被告時,卻僅發還保證金原金額,不加利息,是長期不合理的制度。
他指出,國家為追求衡平的制度、照顧人民利益,本應檢討制度的合理性,收取人民的保證金後,須以對人民最有利的方向考量,尤其現今保證金數目越來越大,萬一被告是以借款籌得保證金,保證金經繳納後存放在國庫,政府獲得可調度運用的利益又可吸收利息,反觀被告則負擔借款的利息,並不合理。
劉令祺表示,本於國家權力界線是在保證金的原金額,應不及於原金額所產生的孳息,法理上應在發還保證金時,加計利息,一併歸還。因此,為實現保證金計息發還的公平理念,目前已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將全力推動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他指出,經修法,未來法院收繳保證金後,有法源可在代理國庫的銀行開戶,由代理國庫的銀行保管,並洽定利息,等法院發還保證金時,將實收利息一併發還,至於對已繳納保證金但逃匿的被告,雖依法可沒入保證金,但將僅限於原金額,對保證金沒入前所產生的利息,也將發還給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