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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
【大紀元9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頭份報導〕口水不能亂吐,否則可能吃上官司!苗栗縣頭份鎮章姓女子因不爽前夫要她閉嘴,對他吐口水,面子掛不住的前夫,控告她公然侮辱,苗栗檢方認為吐口水構成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還好章女的前夫在一審時撤回告訴,她才沒被判刑。
前夫撤告 免吃官司
據檢警調查,這對怨偶2年前已協議離婚,但住北市的36歲章女,仍與前夫的親戚有互動,有次章女到前夫叔叔頭份鎮的住處,被前夫看到,前夫要章女閉嘴,章女不予理會,還向前夫吐口水,令他當場難堪。
小她一歲的前夫憤而控告章女涉嫌公然侮辱,由於對人吐口水,被普遍認為是種輕蔑、羞辱的舉動,在場又有其他人,足以使人感到尊嚴被貶損,已構成公然侮辱的要件,檢察官偵結後,向苗栗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但須告訴乃論,章女前夫後來在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據了解,章女對前夫吐口水後,前夫曾氣得離開現場,但10多分鐘後又折返叔叔家,海K章女一頓,打傷她的額頭,章女事後到醫院驗傷,向頭份警方報案,控告前夫涉嫌傷害,前夫不甘示弱,反控她涉嫌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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