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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房地產】不動產交易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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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2日訊】以物易物應是最原始典型的一種買賣方式,一買一賣這麼交換物品,完成了;這一過程漸漸的歸納出之間的法律關係,如房地的買賣,一方支付相當之價金,一方需移轉所有權給對方,這就完成了一樁不動產交易。

其中不難分辨出甲乙丙之間的關係,其實所有的法律關係就是由甲乙丙之間所發生的關係,甲是買方乙是賣方那丙就是房地與金錢,這就是典型的買賣,如果超出這個範圍所衍生出的法律關係有可能是二個甲乙丙,也有可能是多個甲乙丙的複雜的法律層面的問題。

例如不動產交易過程中需透過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還必須經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核發權狀、銀行貸款或辦理價金信託履約保證或透過仲介公司、如有第三人異議時等的關係,支支節節,但都離不開一手交物、一手交錢。

投資房地產有很高的利潤眾所皆知,高利潤高風險,我想有投資概念的人都能接受也應遇過吧!當然,我說的風險也不完全都是正常情況下發生的,幾年前在台中有一筆建地,位處於交通良好的角地,如果能買到手可說是福氣,價格更是沒話說。地主生意作大了參加過許多的社團,入不敷出後向銀行抵押貸款、又借了信貸又向民間抵押借貸後,不行了,只好求售償債,當價格是越賣越便宜,銀行查封接著各個債主出面要錢,地主只好又賤價求售了。

當時總債務約有4,000多萬,土地時價約7,000萬,這個比例引來了幾個投資客,非賣不行了,內行人都知道越往下探最後地主願意只拿100萬元左右解決當前的問題,利潤可觀,很多投資家都想試一試,就這樣地主的交易風險也增高了。

有一位準買主出現了,出價5,000萬買斷。一般買賣條件訂定了買賣契約,買方簽了一張50萬的商業本票及2萬元的現金作為簽約金,後來約定交款日期過了,聯絡買方卻都避不出面,弄到後來買方違約本次買賣無法進行。

重新開賣吧,幾個星期過後真買主出現了,談定了買賣條件,到了這個節骨眼每個債主都向法院遞交了查封函,當然法院都以併案受理了,所以要順利過戶首先需得撤封清償債務,風險愈大利潤愈高。算準時間沒有私人本票、借貸出面假扣押,否則就前功盡棄,還必須安排1日內登記完畢。

因為金額較高,可想而知是相當棘手的,排除了可能發生的所有外債後,代為向法院清償4,000多萬元的債務,過戶案件送到了地政事務所,只需1日的時間就可登記完畢,誰知道過了半天後案件被補正,先前的買主出面異議還附上了買賣契約書,當天雙方為了這事協議到午夜2點,要價500萬元撤銷異議申請,一毛錢都不願讓步,因為涉及私權爭執的案件地政事務所不能受理,不管誰對誰錯都要以地方法院的判決為準,為了順利過戶所以這個買賣總價又多了500萬元。

這只是一個例子您看了可別嚇著了,為什麼地政士在辦理不動產交易時總是考慮東考慮西的,或許您也習慣了現代的交易方式。早期的房地產買賣可單純了,沒有現在這麼複雜,蓋了章就算交易完成,都是現金交易,或手指著這兒賣給你了,一諾千金,真是這樣。

幾十年前這樣的交易方式我還遇過也沒辦理過戶,經過幾十年也沒發生過任何爭執,現代人想起來可能覺得不可思議,什麼時代了、不合時宜了等說法,我一直想不通的問題恰恰是這些「現代化的規矩」把人與人之間搞的理所當然,法律這麼規定我就這麼作,變成了人與人間的爭鬥,還當成了權利與理由,現代人真是沒有王法了!法律也管不住了?

其實是管不了人的心,古時的王法就是人的道德標準,人心內心深處的善良,說白了也沒有所謂的王法;自己幹壞事了自己曉得,別人也看的出來,每個人內心都有一把尺在衡量著,這才是作人應遵循的標準,否則遵守著法律的規定幹著壞事損人利己只能是騙自己的守法愚人。◇(//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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