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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大紀元9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二十一日電)發生在九十四年造成四死四十二傷的屏東大同國小畢旅車禍案,被法院認定是肇事者的翁俊德,遊覽車所屬的亞輪交通公司對翁俊德提起損害賠償,嘉義地方法院近期審結,判處被告應給付亞輪交通公司六百九十九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承包小型鋼鐵銲接工程為業的翁俊德,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許,駕駛一輛自小貨車,車上裝載施工工程機具,行駛出事地點時,因超載過重致左後輪爆胎,失控向右偏入中間車道,與當時車上載有屏東大同國小畢業旅行學童的遊覽車相撞,被告駕駛的小貨車翻滾車身全毀,他則受重傷,不過遊覽車翻落邊坡,造成四死四十二傷。
據交通事故鑑定結果,指「小貨車行駛內側車道,負載超重,左後輪爆胎,導致操控失當而翻車,侵入外側車道遭遊覽車重擊」為此次意外死亡事故的肇事主因。
被告翁俊德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被告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仍在上訴中。
該遊覽車所屬的亞輪交通公司對肇事被告翁俊德提起損害賠償,嘉義地方法院近期審結,判處被告應給付亞輪交通公司六百九十九萬四千三百三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