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才的移民之路(十一)
【大紀元9月2日訊】在前面的文章裡,我們對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和EB-1(a)(傑出人才中的商界精英)作了簡要比較,那麼具體而言,它們分別有怎樣的異同呢﹖這些差異對於商界精英的移民選擇又有怎樣的影響呢﹖
首先,就EB-1(c)與EB-1(a)而言,它們最大的相同之處在於他們都屬於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因而都不需要申請勞工證,這就為申請人節約了不少時間,也減少了申請人的申請成本。
其次,EB-1(c)與EB-1(a)都可以適用於商界人士。EB-1(c)主要針對的是跨國公司高管,而EB-1(a)適用的範圍則要廣得多,既適用於藝術、科研領域的傑出人才,也適用於商界精英。
再者,一般情況下,兩者都不需要等候排期,雖然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有配額限制,但是由於名額與申請人的比例比較一致,因而配額限制對申請人沒有太大的影響。
從兩者的相同點來看,對於商界精英而言,都是適用且不錯的移民選擇,那麼究竟選擇哪一個對於中國的民營企業家而言更為合適呢﹖
就EB-1(a)而言,申請無需僱主的支持,也就是說申請人需要證明的是其傑出的個人能力,而非公司的實力,但是這並不是說公司的實力就對申請全無影響,因為公司的經營狀況往往是與申請人的能力掛鉤的。因此,雖然在準備申請材料時,移民局並沒有直接要求提交與申請人僱主或自有企業相關的材料,但是並不意味著申請材料的準備就變得簡單了。同時,由於EB-1(a)對個人傑出能力的強調,使得申請人需要提交足夠的材料來證明其在商業方面的傑出才能,但實際上要滿足移民局給出的十項條件中的三項卻並非易事。
就EB-1(c)而言,申請需要僱主的支持,同時對申請人本人也有一定的要求,這是否意味著EB-1(c)申請比EB-1(a)申請更複雜,更難呢﹖其實不然。雖然EB-1(c)有著對僱主和申請人兩方面的要求,但是兩方面的要求相對而言都不是特別難。就僱主而言,需要準備關於海外公司及美國分支機構的相關材料來證明其跨國公司的性質及與分支機構的關係,並證明其有能力支持申請人的申請,而對公司本身的投資額等方面是沒有限制的,這就使得很多想要到美國投資並移民的申請人免去了對投資額巨大帶來的風險上的擔憂。就申請人而言,EB-1(c)的要求就要比EB-1(a)容易滿足多了,申請人僅僅需要證明其符合即將擔任的職位所需條件即可,對於申請人的知名度、申請人是否被媒體報導過等方面都沒有要求。
對於不少想要投資美國,但在業內的聲譽相對而言不是那麼卓著的中國民營企業家而言,要想滿足EB-1(a)對個人的硬性條件並不容易,而要想滿足EB-1(c)的條件相對要容易不少。因此,EB-1(c)也許是個更適合他們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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