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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委會:大保法修法 勞工保障更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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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十九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適用範圍納入定期契約勞工外,並針對雇主惡性關廠歇業,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時,可禁止企業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加強企業經營的社會責任,勞委會表示,修法後勞工保障更周延。

勞委會表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為兼顧勞工工作權及雇主經營權的重要法律,從2003年五月七日實施至今,雖已發揮相當功能,仍有若干值得檢討處,例如未屆期滿定期契約勞工不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造成不定期契約勞工無預警退出勞動市場,影響社會安定;解僱計劃書的通知不包含未涉及解僱部門勞工及定期契約的勞工,損及勞工就解僱情事資訊權的取得,無法充分保障權益。

勞委會指出,這次修法在不增加雇主經營成本前提下,為提昇勞工權益的保障,將雇主進行大量解僱時相關程序性義務的範圍,作更合理的修正。

此外,勞工最關切的是惡性關廠歇業的雇主,未依法資遣勞工,造成勞工必須主動終止契約獲得資遣費請求權。這些勞工如因事業單位經濟性事由遭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卻無法透過大保法禁止負責人等出國的處分,謀求勞動債權保障,勞委會表示,對這些因雇主因素被迫離職勞工的權益保障,實欠缺公平。

勞委會指出,這次修法將惡性關廠歇業的雇主納入適用禁止出國處分範圍,雇主團體代表認為對缺乏企業社會責任雇主,課與相當處分,應為公平正義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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