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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電)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今年8月15日起,行政訴訟案件不另徵收郵電送達費,但當事人須預納裁判費,起訴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上訴案件加徵二分之一即6000元裁判費。
國稅局指出,今年修正行政訴訟法及修正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的必要費用徵收辦法,裁判費由當事人預納,而訴訟費用是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大多由敗訴當事人負擔或由法院裁判負擔。
舉例而言,納稅義務人若對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應先預納裁判費4000元(簡易案件2000元),若對起訴事件判決不服提上訴,應先預納裁判費6000元(簡易案件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