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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去當妓女 遭法院判賠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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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9日訊】(據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台北縣有一名村長,在去年前往一名林姓男子養豬農舍聚餐時,因為力邀對方到有女陪侍的餐廳續攤,遭對方妻子勸阻,這名村長因此心生不滿,於是以「去當妓女」、「臭女人」等言語辱罵對方的太太,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被告應該給付給原告新台幣五萬元。不過案件還可以繼續上訴。

原告在起訴時主張,被告在去年十月間,前往她先生的養豬農舍餐敘,後來,被告又邀約原告的先生前往有女陪侍的餐廳續攤,遭到原告勸阻,被告於是公然以「去當妓女」等粗鄙言語辱罵原告,導致原告名譽受損。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使得她受到重大心靈創傷,以致她跌倒受傷住院,之後終日精神恍惚,因此依照民法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並且在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一天。

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被告表示,當時已經喝醉,並不知道原告所說的事情。但法院認為,被告曾經在刑事一審時認罪,表示自己當天有喝醉酒,並且和原告起了爭執,印象中有罵,但罵的內容不記得了等等,法院因此認定被告的行為已經侵害原告的名譽,在審酌兩造經濟情況、社會地位之後,判決被告應該賠償原告新台幣五萬元。至於在刑事部分,被告已經在日前被判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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