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0日報導】(大紀元綜合報導)為了更加保障勞工的權益,台灣行政院會19日通過「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定期契約勞工納入大保法的適用範圍,而當勞工被預告解雇之後主動離職,雇主仍然必需支付資遣費和退休金,而為了防止雇主惡意歇業後卻不主動解雇勞工,這次院會也通過「擺爛條款」,讓勞工權益更有保障。
據中央廣播電台報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盧天麟表示,現今台灣的勞動市場趨向多元化和彈性化,因此行政院會19日通過的「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定期契約的勞工納入大量解雇勞工的計算基礎裡。以往只有不定期契約的勞工可以受到「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的保障,行政院會通過修正草案,將定期契約勞工一併納入,保障所有勞工的權益。
而過去當雇主要大量解雇勞工時,協商過程只限於勞工和雇主或是雇主的經理人,為了防止爭議,修正草案規定未來可以有第三人加入,而且協商過程一定要有被解雇勞工的代表在場。
如果勞工被告知將被解雇,協商過程中雇主不可以任意將勞工調職,而如果勞工主動離職或在協商期間找到工作,雇主仍然要支付資遣費和退休金。如果雇主積欠一定金額的退休金不願意支付,將限制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出境。
此外,過去雇主解雇員工的人數或是積欠的金額達到一定比例時,會被限制出境,因此有的雇主惡意歇業和關廠後,卻不主動解雇勞工,這次修法也通過「擺爛條款」,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如果因為雇主歇業,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雇主積欠的退休金達到一定金額,不願意支付者,將限制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出境。
盧天麟說:「所以我們在這次修法的條款,把這樣惡意關廠跟歇業的雇主,勞工朋友說你這家公司都不經營了,我們自己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如果終止勞動契約的人數跟雇主所積欠的金額也達到一定比例的話,這個雇主我們仍然限制他出國。」如果雇主積欠很多金額,卻仍想出國而願意提供擔保的話,擔保金額必須以勞工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標的為限。
盧天麟表示,這次修法有助於勞資雙方的協商過程,草案將送交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