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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駐美代表處調整簽證規費

【大紀元9月19日訊】台灣外交部新訂「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將於本(96)年10月3日正式施行,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自該日起將依據上述新訂標準收取各項與簽證相關規費如下:

項 目 收 費 數 額

停留簽證費 單次 美金50元

多次 美金100元

居留簽證費 單次 美金66元

多次 美金132元

特別手續費 美金24元

相對處理費 美金100元(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 停留簽證(每件加收) 單次 美金25元

多次 美金50元

居留簽證(每件加收) 單次 美金33元

多次 美金66元

電報費 每件每頁美金3元(僅針對特殊案件須另報外交部或相關館處處理者)。

文件郵遞費 依美國郵費作相應之調整。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者,以新台幣支付;申請人在國外申請者,依所定美金數額或駐外館處依該美金數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數額支付。

二、多次入境居留簽證適用於部分駐台機構人員。

三、外籍人士在我國入境國際機場或港口時申請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後申請延期改辦或改換發居留簽證者,除停、居留簽證費外,另加收特別手續費。

四、徵收相對處理費之對象為該國向我國徵收類似費用者。上列相對處理手續費目前僅適用美國籍人士。

五、申請速件處理者,每件依所申請簽證類別之費額加收50%。

六、簽證申請案經受理或由申請人自行請求撤銷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七、取消團體簽證。

上表所列停留簽證之標準作業時間原則上為二個工作天,如申請速件處理,原則上於三個小時內發件,但每件須加收該簽證費額50%之速件處理費,即單次停留簽證加收美金25元,多次停留簽證則加收美金50元。另依據該標準第七條之規定,簽證申請案件經審理而不予核發者,申請人所繳之費用將不予退還,併請注意。

駐美代表處並提醒申請人倘於9月下旬以郵寄方式申辦簽證者,新規定之適用與否,一律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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