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政黨與合法電台合作 須符選罷法規範
【大紀元9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十七日電)中國國民黨擬委託合法電台製播節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表示,政黨與合法電台合作製播節目必須符合選舉罷免法規定,但如果政黨透過傳播公司委託不合法電台製播節目,依法應由新聞局處罰傳播公司。
NCC傳播內容處副處長何吉森表示,現行關於黨政軍退出媒體是指黨政軍不得投資或經營媒體,但如果是透過節目合作,現行法令僅於選罷法中有相關規範,未來是否要在政黨法中增訂規範,應由大眾討論。
何吉森指出,如果政黨委託傳播公司與不合法電台合作製播節目,則違反「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應由主管機關新聞局處理。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不得將節目或廣告提供給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無線廣播、無線電視、有線廣播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者播放、播送。違反者,新聞局得廢止其許可。
另外,NCC研擬中的「通訊傳播管理法」,取法美國關於反歧視與種族隔離精神的立法方式,以負面表列方式,將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歧視等列為廣播電視節目禁止項目。
NCC指出,未來完成立法後,違反「通訊傳播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廣播電視「不得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歧視」者,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到一百萬元罰鍰,未於限期內改善者,得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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