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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
【大紀元9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金管會委員會昨天通過「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有鑑於過去中信金違法插旗兆豐金的案例,修正草案中特別新增「中信金條款」,明訂金控不得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違者將依銀行法61條之1辦理,最重將可解除金控董監事職務。為金控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行為與企業併購之間劃上一條明確的紅線。
為了避免體質太弱的銀行從事高風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新修正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中,增訂銀行必須取得中華信評、惠譽信評等五家信評機構至少BBB-或Baa3以上的評等、資本適足率至少在8%以上,逾放比在3%以下,無備抵呆帳提列不足及無遭主管機關罰鍰處分等情況,才能向金管會申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許可。
另外,金管會也在該注意事項中增訂銀行辦理連結台股股權相關業務交易(如某檔個股的台股權證 )時,不得與該銀行及股權連結的股票發行公司之關係人進行交易,以杜絕銀行藉由關係人炒作股價進行不當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中信金之前曾發生違法插旗兆豐金的案子,為了避免金控公司在併購過程中,再有類似偷跑的情況發生,金管會特別在該注意事項中增訂被外界視為「中信金條款」的新規定,即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不得利用該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且主管機關在必要時還可以對該金控行使客戶資料調閱權,以便在第一時間掌握不法交易的資金流向。
至於違反上述規定的話,金管會官員強調,將依銀行法61之1條嚴辦,除了可停止銀行相關業務外,最重還可解除經理人及董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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