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衛條例施行滿三月 證明中國無法代表台灣
【大紀元9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盈成日內瓦十三日專電)台灣駐日內瓦辦事處今天致函世界衛生組織(WHO)及各國使節團,指出新修正的世界衛生條例(IHR 2005)施行已三個月,恰好證明中國無法為台灣代盡國際衛生合作義務。
駐日內瓦辦事處處長沈呂巡說,中國宣稱它負責IHR 2005在台灣的實施,這份通函就是要告訴全世界:「不可能就是不可能」;中國自稱有責但結果做不到,那麼就讓全世界看看它如何擔負國家責任。世衛及各國更應採取適當行動,彌補此一全球防疫缺口。
時值第六十二屆聯合國大會召開前夕、台灣推動進入聯合國行動昇高之際,沈呂巡說,函中從IHR 2005出發的論點,「就是最實質的例證,讓聯合國及世界各國無法迴避中華民國台灣的主權國家事實。」
今年六月十五日生效的IHR 2005要求各國發現、通報和應對國際關切的公共衛生緊急狀況,台灣在去年五月就已宣布自願遵循。
今天這份同時發給世衛、一百六十四個國家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使館以及國際媒體的通函指出,七月間,患有多重抗藥性開放性肺結核的一對台灣夫婦違反搭機旅行禁令,經香港前往中國大陸南京,台灣的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便向世衛發出通報,但未獲回應。台灣立即派了專家前往中國,動用包括小艇和直昇機,把病患迅速接回。
由於台灣未被納入世衛的資訊網,無法直接聯繫各國的疾病通報對口單位,還得輾轉而費時地透過外交部,告知美國、印度、日本、荷蘭等四國的駐台單位,他們有國民和這兩位病患搭同一班由台北往香港的班機。
通函指出,事件全程中,IHR 2005所要求的「發現、評估、通報和報告」,都是台灣的疾病管制局實際全權負責,「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真如其所宣稱,負責IHR 2005在台灣的實施,則此案顯示北京完全無能。」
函中更細數IHR 2005的相關法條,列出數大項中國要在台灣或為台灣執行該條例的「不可能」:
中國不可能依據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三條,「發展、加強和保持」台灣「發現、評估、通報和報告事件的能力」及「快速和有效應對公共衛生風險和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中國不可能依據條例第七條,取得台灣「意外或不尋常公共衛生事件」的證據,並依第六條及時向世衛報告它所得到的「確切和充分詳細」訊息。
世衛不可能依照第九條與中國協商而獲得關於台灣境內事件的證實;反過來說,中國也不可能依照第十條,應世衛要求核實台灣的狀況。
中國不可能依照第二十條所規定,在台灣領土內指定應發展核心能力的機場和港口,或在台灣的港口核發「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通函並舉出例證,自IHR 2005生效至今,台灣已在自己的港口發出一百六十六張此證明書。
依據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締約國可對旅客和行李、貨物等收取衛生措施費用,且每國只應有一種價目表。但中國不可能在台灣收費,台灣也不可能採用中國的價目和貨幣來收費。
通函強調,這些例子還不是全部,顯見中國宣稱其IHR 2005的施行涵蓋台灣根本是毫無根據,並必然導致中國本身違反該條例規定的義務。
通函說,台灣願意在自己管轄範圍內審慎實施IHR2005,但仍需要世衛的合作,將台灣納入全球體系。它指出,將台灣排除在IHR 2005之外,造成全球公共衛生的缺口,威脅到的不只是台灣,而是全世界。世衛及各國應該正視此一問題並協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