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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箋藥品調劑收入為執行業務所得課綜所稅

【大紀元8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四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藥局經營藥品或其他貨品銷售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業務的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收入,則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業務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收入,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如藥局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頒訂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定其主持藥師、藥劑生執行業務所得。

國稅局指出,財政部頒訂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中,關於藥師或藥劑生從事藥品調劑業務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收入必要費用為核定收入總額20%,但取自全民健康保險局收入為92%(含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其取自全民健康保險局收入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藥費收入為100%,藥事服務費收入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