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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存單質借利息支出 不可抵減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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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十一日電)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有納稅義務人因退休金享有18%優惠存款利率,當遇有資金需求時,為免適用18%利率權益消失,以退休金存單質押借款。但申報綜所稅時,誤將借款利息支出從原存款利息所得中減除,僅以差額作為利息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發現並調整補稅。

國稅局指出,最近受理某楊姓納稅義務人復查案,其因90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自行減除向銀行辦理定存質押借款的利息支出新台幣74萬多元及73萬多元後,列報本人及其配偶利息所得9萬多元及8萬多元。

不過,經國稅局核定利息所得為84萬多元及82萬元,楊姓納稅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楊姓納稅人再提起上訴,最後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所得,而依照「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辦理存款的利息所得,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有關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部分得予減除外,並無所謂扣除必要費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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