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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文忠台北二十八日電)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同意信用合作社可以擔任國內基金銷售機構。
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以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定的機構,擔任國內基金的銷售機構。
金管會考量信用合作社的財務結構及經營體質,且具深耕社區的平民金融特性,例如辦理國內基金銷售業務,將可提供較偏遠地區民眾投資理財服務,同時可擴大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銷售管道,所以同意開放信用合作社成為國內基金的銷售機構。
不過,各信用合作社開辦國內基金銷售業務仍應依信用合作社法規定,個別事先向金管會 (銀行局)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