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上百投資商 示威中級法院
【大紀元8月27日訊】8月27日上午11點左右,成都上百投資商前往成都中級人民法院,抗議成都司法腐敗致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
11點50分,4名投資商代表前往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講述了事情緣由。
據悉,90年代中後期,成都郫縣政府為「搞活經濟」,支持潤德公司「招商引資」,在中央電視台、《文匯報》、《四川日報》等數十家媒體媒體上大肆宣傳「實現潤德模式」,致使全國各地1萬2千多投資商遭受巨大損失。
1999年下半年,上萬投資商陸續前往各級部門投訴,不少人還向法院起訴。但成都當局採取地方保護政策,法院受理數千人的起訴後5年時間不做審判。
此後,投資商們開始了曠日持久的維權活動。
據悉,潤德公司背景複雜,現任綿陽市委書記譚力當時擔任潤德公司顧問,現任成都市副市長白剛當時擔任潤德公司名譽董事長,此外,還有不少在任高官與該公司有染。
4名投資商代表前往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
今天上午11點左右,還在堅持維權抗爭的各地上百投資商高舉「郫縣政府依法還錢」、「抗議司法腐敗」的橫幅,前往成都中院示威抗議。
由於該案是四川省非常著名的掛牌大案,官方自知理屈詞窮,郫縣法院還在其網站上稱此案是「有關政府職能不規範的行政行為也間接助長了潤德蘭園非法集資勢頭」。因此,今天的示威活動沒有受到當局的鎮壓。
但在此前的維權活動中,維權代表多次遭當局打壓,今天前往天網投訴的王世馨女士還被當局以「聚眾鬧事」為由拘留7天。
採訪結束時,維權代表王世馨女士、李開鎔先生、彭遠武先生、劉元成先生等均表示,我們是根據胡錦濤主席構建和諧社會理念依法維權的。成都當局時常聲稱要把成都建成一個「來了就不想走」的城市,而我們投資成都蒙受巨大損失,充分證明這是一個「來了就走不脫」的城市。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希望成都當局妥善處理成都潤德蘭園非法集資案遺留問題,保護投資商的合法權益,真正把成都建成一個「來了就走得脫」的城市,促進成都經濟的發展。
四川掛牌大案
成都市望帝潤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德公司)位於郫縣城西213國道南側,佔地1500餘畝,是一家私人獨資企業。
1993年7月17日郫縣報載,當時的縣委書記譚力任潤德公司顧問,縣長白剛(現任成都市副市長)任名譽董事長指導公司運作。
1996年3月,郫縣政府郫體改[1996]5號文確認潤德公司有淨資產7200萬元。
1996年5月,郫縣政府郫計基[1996]71號文批准潤德公司徵用420畝土地立項。
1996年7月,郫縣政府體改[1996]18號文確認潤德公司有淨資產2.51億元。
1996年10月,郫縣政府和潤德公司簽定580畝土地的征地協議。
1998年郫縣國土局為潤德公司出具有證明材料,證明潤德公司——潤德蘭園是郫縣農業產業化項目徵用的982畝土地正在辦理之中。
他們在中央電視台,《文匯報》,《四川日報》等數十家媒體上大肆宣傳「實現潤德模式」,利用有影響的媒體欺詐投資者。
潤德公司未按原《公司法》的規定辦理登記。1995年-1999年3月,繼續使用1993年的營業執照冒用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利用簽定無效的《蘭草代寄養合同》8344份,並由成都公證處現場進行公證,吸納社會公眾1.45億元人民幣,受害人數達6136人,成為四川省掛牌大案。
2000 年,受害群眾陸續在郫縣法院起訴,追究潤德公司和郫縣政府相關責任單位的法律責任。郫縣法院限定立案範圍,只准狀靠潤德公司,郫縣法院受理王××等600 餘人的訴狀後,下達了(2000)成郫經初字第300號裁定書,對潤德公司所有1.7億元人民幣的財產進行了查封,裁定書於2002年1月16日才送達。
這起案件受理5年之久不審、不判,嚴重超審限。
2005年7月,本案尚未開庭審理,更談不上進入執行程序,郫縣法院嚴重違背法律規定,在沒有法律執行文書的情況下,就委託四川恆昌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把被告、原告的財產和潤德公司佔用的1000畝土地的相關權益捆在一起,未經評估,進行非法假拍賣。拍賣會設在郫縣體育場,在幾百個武裝警察的層層包圍下進行,由中鐵八局出錢,以1.47億賤價賣給郫縣政府下屬的「熙匯公司」。
2005年8月5日,郫縣法院發佈清償兌付公告,認定潤德公司集資款總額為1.5782億元(比實際債務多1300萬元),集資戶本金清償兌付比例為82.3%。
郫縣法院告訴債權人,返還本金的82.3%是縣委書記鐵板訂釘,不來兌付要作廢。兌付時還要在郫縣法院製作的單據上簽字、畫押,保證永不反悔。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和法律的尊嚴,原告堅持要求郫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2006年3月1日四川省紀委「開門接訪」瞭解案情後,省紀委的領導告訴大家說:「請相信我們,這次確實要給老百姓辦實事」。後來材料轉至四川省政法委,2006年6月13日中午,在省委政法委接待室,省政法委付書記劉作民接待了原告和郫縣人大副主任陳明輝,郫縣政法委、法院、公安的工作人員,劉書記聽取了原告的訴求後當眾指出:「本案嚴格按民事訴訟法的程序審理,審結時間不超過9月份」,並拍胸口說:「郫縣法院再拖延辦案就找我」。並於同年6月21日,由省委政法委歐書記批示督辦本案。川高法辦 [2005]14號文規定,督辦案件應在3個月內報辦理結果。但是郫縣法院2006年11月25日才開庭審理,2007年1月27日判決,案件再次超審限。郫縣法院把2001 年3月13日受理的案件改為(2006)成郫民初字第1482號。
(2006)成郫民初字第1482號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潤德公司按82.3%的比例返還原告蘭草代養款本金。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訴訟費42452元由被告潤德公司承擔。
原判決認定原告提供的潤德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郫縣政府為潤德公司下達的紅頭文件等26項證據,與本案糾紛事實沒有關聯性,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原判決採信並認定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本案有關聯性具有證明力的潤德公司納稅憑證,潤德公司其他債務糾紛中的有關證據和郫縣法院的委託評估書、評估報告、委託拍賣書、拍賣公告、拍賣成交確認書,在本案的庭審中均未出示。原告也從未見到過這些所謂的「有關證據」。
原判決認定潤德公司利用無效合同取得財產,但沒有闡明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及不合法主體能長達幾年集資,政府部門及主管部門濫用職權致使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原判決認定潤德公司非法集資,擾亂社會金融秩序,損害群眾利益、危害社會穩定,但沒追究被告的法律責任,被告至今逍遙法外。
原判決沒有闡明原告在本案中有過錯,原告的訴求違反了法律的甚麼規定,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據。
原告認為:原判決是根據長官旨意,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判決書中所採信的證據未經出示,原告未看見,不能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嚴重違反了審判程序,有失公正。原告於2007年2月1日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中院 2007年5月19日開庭審理、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第二審案件受理29763元由原告121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法庭頓時群情激憤,爆發出強烈的抗議聲。
原告不服一、二審法院的枉法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於2007年7月10日向成都中院申請再審。並呼籲社會聲援,支持弱勢群體以法維權,抨擊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案件,監督人民法院辦案的公正與效率,促使拖了十年之久的蘭園案件儘快再審結案。
蘭園案件全體原告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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