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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置產 無法證明為子女資金應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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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日電)財政部台灣南區國稅局在95年度個案調查發現,某陳姓納稅人 3位子女名下新增鉅額股權,其投資時尚未成年且無所得來源,也無法提示任何支付價款證明,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該納稅人93年度贈與稅新台幣數百萬元。

國稅局指出,台南市某位陳先生,是數家未上市上櫃公司負責人,陳太太也是公司股東,育有 2男 1女,由於其 3名尚在就學未成年子女名下各擁有千萬餘元股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條第 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以贈與論。

國稅局呼籲民眾,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是子女付款者,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如未申報,稅捐稽徵機關則依法補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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