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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雷艦案 高院更二審維持葉昌桐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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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二十四日電)獵雷艦案造艦工程款利息遭侵吞弊案,高等法院近日更二審宣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前海軍總司令葉昌桐無罪的判決。高院認為,沒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葉昌桐蓄意包庇,且若當時葉昌桐將採購案曝光,造艦案勢必受到壓力而胎死腹中,對國家利益傷害甚大。

高院判決書指出,1986年海軍總部極機密的「靖海計畫」以中國石油公司名義,向德國AR廠採購四艘獵雷艦時,雙方在合約中簽訂,除交艦基本價款,另需依物價指數及工資變動等因素加計造艦增漲款,但合約未規定增漲款的利息是否也應給付。

對於整個侵吞利息弊案,判決書指出,海軍艦管室整體後勤組的「靖海計畫」承辦人袁友范中校,於1991 年六月利用承辦購艦業務機會,得知有增漲款利息結餘,竟以偽變造海總公文書的方式,函請銀行將約新台幣一千一百多萬的利息,匯入造艦計畫的駐德國代表彭繼剛少校的德國銀行私人帳戶,轉匯回國後詐領。

當時,葉昌桐擔任海軍總司令,台北地檢署在二000年間偵辦後起訴認為,相關海軍政風單位調查後簽呈認為袁友范觸犯貪污,應該移送法辦,卻指示懲處記兩大過後,讓袁某辦理退伍,葉昌桐不舉發袁某貪瀆行為。

因此,檢方將葉昌桐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包庇(不為舉發貪污)罪、彭繼岡涉收受贓物罪、袁友范涉貪污截留公款及偽造文書罪起訴。

判決書表示,葉昌桐在地院審理時辯稱,軍艦採購案屬於極機密事項,為了避免曝光影響海軍戰力以及國家投資,所以才接受屬下建議沒有將袁某移送法辦。

台北地院於2004年一審判決葉昌桐無罪,台灣高等法院2005年十一月維持無罪判決。高等法院指出,一審以「不能證明葉昌桐犯罪為由」的無罪判決,適用法律並無違誤;檢察官以葉昌桐犯不為舉發貪污罪上訴,並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

全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葉昌桐部分仍有事證待查,2006年六月撤銷二審維持前海軍總司令葉昌桐無罪判決,發回高法院重審。

高院最近更二審的判決書今天出爐,判決指出,當時擔任海軍總司令的葉昌桐,限於時空環境以「中油」民間名義採購四艘獵雷艦,與德國方面負有保密義務,不能讓軍購案曝光。

由於袁友范在接受調查後,寫悔過書繳回貪污款,就葉昌桐的認知,袁某是否確實觸犯貪污罪?或因為公款沒損失而觸犯其他較輕的罪?仍有疑義。

判決書表示,葉昌桐決策簽核懲處案過程中,適逢海防緊急事故,他急著到戰情中心坐鎮指揮,沒有空詳細閱卷,因此,參酌其他副總司令等三個中將的報告,接受幕僚的建議懲處袁友范,並未移送法辦。葉昌桐的辯詞可以採信。

高院認為,相對於海軍事關重大的建軍前途,袁友范的個人前途已屬卑微渺小之事,顯然不是身為海軍總司令的被告心中所考量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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