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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也能成為犯罪的藉口嗎?

台北光能身心診所院長 鄭光男 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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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八月初,在英國有一個判例倒吸引了不少人注意:一名軍人去年在一場朋友的生日派對上,遭一名15歲女孩控告性侵,不過法院採信他的說法,認為他罹患無意識的「睡眠性交症」(sexsomnia)判他無罪。受害人的家屬對此判決結果感到非常不滿,因為如此一來,可能讓更多女性遭遭殃。類似的案件在2003年也在加拿大發生過,一名女子指控一名男性在派對結束後性侵害她,但被告以患有這種疾病作辯護,表示對兩人發生性關係完全沒有記憶,法官採信了被告的說法,判定這種情況下的性侵犯並非蓄意造成,因此不構成犯罪。當然這項判決也讓女性團體相當不滿。

而更嚴重的案件,也發生在加拿大。在1980年代,有一個加拿大人被控謀殺他太太的雙親,而且是在半夜開車穿越多倫多到15英哩遠的地方犯案,最後以「夢遊症」(sleepwalking disorder)這診斷,為他達成辯護。

看到了這些案例,一定有很多人會覺得不可思議,然而真的有一個領域專門為此而存在:司法精神醫學。主要的業務範圍是針對某些法律案件,藉由精神醫學來判定當事人是否因為精神失常而導致犯行,精神科醫師藉由會談的方法,以了解當事人是否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緣故來犯案,若前者依法可以免刑,後者則可以減輕量刑,由於精神科在判斷一個是否有病時,並非以實驗室或影像學的檢測來呈現,頂多是請心理師作一些心理衡鑑來參考,同樣的也常無法客觀地呈現客觀的科學證據,所以司法系統為了避免精神科醫師的「自由心證」,因而一般都要求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一起背書。

然而,正因為精神科的診斷是基於一些「診斷標準」,所以若有人熟悉這套診斷標準而在會談時,以此來規避法律責任,不難想像後果有多可怕。在美國就有一個著名的Vincent「the Chia」 Gigante的案件,他是紐約一個犯罪集團的首腦,被判勒索和陰謀謀殺。由於假裝心理失常超過30年,每當他出庭時,他手下的不良份子就雇用精神科醫師,證實他罹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痴呆症和阿茲海默症」,在2003年Gigante終於承認他是假裝的,而且刻意地,也很輕易地在30年來誤導大家,我相信這絕非單一案例。

美國知名的精神科名譽教授湯瑪士.薩茲(Thomas Szasz)博士曾以嚴肅的口吻來說明:「罪惡是我們所犯下的行為,疾病是發生在我們身上的生物性過程,藉著把我們不認同的行為定義為疾病,而將這兩個觀念混在一起,結果造成了無盡的困惑與腐敗。」也就是當我們把一些犯行都用一些自行定義的疾病來辯解,那麼對於真正的良善與道德,我們還能剩下多少期待?

司法精神醫學到底有多少的困難與盲點?除了專業人員需要省思,也提醒大家對於這個領域應該多加關注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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