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九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檢署十七日正式提出上訴。檢方認為,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引述法務部「實質補貼」說法,對特別費性質、內涵、用途等,立論前後矛盾,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檢方將在下週補充完整的上訴理由書。
台北地院在馬案判決書中,以法務部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諮商意見的「實質補貼」論述貫穿全文,認為特別費「數十餘年來慣例由行政院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之性質之業務費用之一」、「多不退少不補」,是「行政慣例或行政上之習慣法之行政作為」,但檢方並不這麼認為。
台灣檢方指出,「實質補貼」文義不明,並非法律用語,在法務部諮商意見首次出現及法官在判決書中自行推論而來,難以為據;且諮商意見明確提到補貼之前須先有支出事實,而馬英九在台北市市長任內的特別費並無支用,也不符合「實質補貼」的意義。
台灣法務部諮商意見中「多不退少不補」部分,檢方表示,預算編列自有額度限制,主要是避免預算經費的浪費,任何預算動支均具有動支超過預算額度即不再給付的原則,「多不退少不補」明顯違反預算法概念。
判決書中也引用法務部諮商意見,指特別費使用有所謂的「行政慣例」存在,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指「慣例係指反覆發生之慣行,其經歷長久時間仍受遵循,而被確信具有拘束行為之效力時,始屬不成文規範之一種」。
不過,法務部僅援引解釋文的一部份,解釋文後半段為「若雖有行為先例,但因亦曾出現相反之先例或因有牴觸成文規定之嫌,拘束力備受質疑者,即不能認其為具備規範效力之慣例」。也就是說,只要這個慣例有例外或抵觸法律,就不能成為「行政慣例」。
台灣檢方表示,特別費是立法院或各級地方議會所通過的預算,預算案等同法律或法規命令位階,依行政慣例所得出的「實質補貼」說法,牴觸成文法規定,無法成為具備規範效力的慣例。
另外,台灣法務部指出「機關內會計人員多年來亦未曾聞及對特別費之整體處理方式予以告知錯誤或糾正」。檢方依行政院所頒布「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認為會計人員不論對領據、收據、發票、單據、書據等均是「形式審查」,並非針對特別費才如此,過去沒聽過相關糾正乃屬自然,自無行政慣例可言。
至於要找特別費「相反之先例」並不困難。檢方依審計部統計中央政府各單位預算機關去年一至八月特別費報支情形,統計出有六十二位正、副首長全數以單據核銷特別費,占全部官員的百分之十九點五六。這些正、副首長的特別費領用方式,與法務部「實質補貼」、「行政慣例」說法並不相符。
縱使以台北市政府一百六十一名可領取特別費的機關首長來看,去年一至八月有一百一十七人與馬英九一樣,以領據核銷全部特別費;未以領據核銷半數特別費者還有四十四人,占百分之二十七點三三。可見並非所有首長均用領據支領半數特別費,「行政慣例」說無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