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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聖帕災損經報備勘驗 稅捐可扣除減免

【大紀元8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電)聖帕颱風侵襲,連日強風及豪雨對台灣地區造成災害,台灣財政部表示,有關受災戶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稅目,經報備勘驗後,稅捐可扣除減免。

所得稅部分,受災戶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可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如災區內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也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至於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可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房屋稅部分,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

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部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今年9月22日,因適逢星期六,順延至9月26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使用牌照稅方面,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才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