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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大逆轉 真兇早已無罪放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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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5日訊】更四審認定同夥開的槍

〔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台北縣中和分局刑事小隊長林安順86年間遭殺害奪槍,案件纏訟10年後出現令人震驚的發展,高等法院更四審合議庭昨天認定,殺警真兇其實是殺人部分早已獲判無罪定讞的李得陽,並不是現今因本案在押的陳達民。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李得陽被認定為真正的殺警兇手,而且就算最高法院接受此一判決而確定,依現行司法制度,恐怕仍無法再究辦李某當年犯下的殺人重罪。

兇手更二審被判未殺人

李得陽過去曾因這起殺警案被判死刑,但高院更二審時,開始認為李某並未殺警,僅拿走警槍,檢方未提上訴,最後他被依非法持槍罪判刑5年定讞,殺人部分無罪;如今,李得陽早就服完刑出獄。

逃過死罪陳達民展歡顏

由於「兇手換人」,昨天更四審將之前五次被判處死刑的陳達民,改依殺人未遂罪判處無期徒刑;陳某聞悉展露歡顏,向合議庭說「謝謝!」前來聆聽判決的林安順妻女則相當不滿,表示「判決太離譜、太過份了」,他們要把意見轉達給檢方,請求檢方繼續上訴三審。

判決指出,86年10月9日凌晨,中和警分局小隊長林安順率偵查員李仁和、許振發查緝煙毒案,被告陳達民、李得陽駕車逃逸時翻車,警方上前之際,遭對方開槍,一陣槍響下,李、許兩人輕重傷,林安順殉職,陳達民也中彈落網,李得陽則拿走林安順警槍逃走,一週後被捕。

之前,法院認定兇手是陳達民,主要出於法醫研究所認定林安順遭近距離開槍,因此殺人者應是與林某搏鬥的陳達民,但對林員中彈處為何無近距離開槍時的火藥殘留反應,認為可能遭林某的衣服擋住。

高院更四審一舉推翻前項認定,除本案未留下衣服,還認為李得陽逃亡時,曾向林、宋兩友人承認「開槍打警察」,被捕接受檢警訊問時也認罪,全案因而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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