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四日電)馬英九特別費案遭起訴,其中原因即檢方認定「馬英九明知特別費為公款,還將半數特別費匯入個人帳戶中,並進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顯然已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不過法院判決指出,領得半數特別費並匯入個人帳戶時,已混合為金錢動產一部份,依法進行財產申報,沒有不法侵占意圖。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既已核銷完畢,目的就是授權首長自行使用,而不過問其支出流向,以維持實質補貼的屬性。對於檢方將馬英九所領取特別費總額,減去自行認定屬特別費支出的部分加以清查,就是欠缺金錢具消費性、不可分性,「已混合的金錢無從辨識」的法律性質認知。
判決書舉「所得稅核課」為例,納稅義務人豈能以「非薪資帳戶內的金錢並非薪資所得」,而主張不必繳納稅。判決書認為檢方以存在帳戶定義金錢的性質,已有法理不備,且以特定帳戶支出認定支付目的之荒誕,更漠視特別費實質補貼供首長彈性運用的本旨。
判決指出,任意行使司法權介入,無論計算結果為何,都不能以此推算方式臆測馬英九領款之始有為不法意圖詐領特別費。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府祕書余文被依貪汙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