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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艦案 曹興誠被求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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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4日訊】宣明智1年10個月

〔自由時報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聯電和艦背信案,昨天辯論終結。檢方當庭對聯電名譽董事長曹興誠求刑兩年、名譽副董事長宣明智求刑一年十個月、宏誠創投總經理鄭敦謙求刑一年兩個月;三人均強調無罪,院方排定10月底宣判。

檢稱無關政治打壓

蒞庭檢察官陳宏兆還當庭表示,外界可能以曹興誠、宣明智身分特殊,就認定本案是政治打壓,但如果法院把所謂的兩岸政策和政治打壓,當成了被告阻卻違法的「事由」,無異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不保,類似的案件會一再發生。

檢方昨天由陳榮林、陳宏兆兩位檢察官接力論告,陳榮林從掌握的事證、人證資料等,逐一從檢、辯雙方的爭點,說明檢方何以認定曹興誠等涉嫌重大,應被判有罪。陳宏兆則從法律的構成要件、背信罪嫌的法理概念等切入,強調身為公司的董事長、董事,曹興誠等被告對聯電負有「忠實」和「注意」的義務,且不得濫用權限造成公司損害。

陳宏兆說,聯電和中國和艦本有競爭關係,聯電卻未經董事會決議,就提供各種有形無形資源給中國和艦,縱然未來有合併的打算,但中國和艦發展得越好,聯電與之合併的成本也就越高;換言之獲利的都是中國和艦,承擔風險的卻是聯電。

陳宏兆還稱,曹、宣等三名被告對社會貢獻卓著,都是好人,但這不代表他們沒有犯錯,犯了錯就該被懲罰。

他舉例,撇開曹、宣等人的身分,即使被告只是某部門經(副 )理,也事前未經公司董事、股東同意,就協助有競爭角色的其他公司,到聯電各部門平均挖角,提供各項技術、服務、設備等資產支援,還給離職員工繼續領薪,這樣可以說這個經(副 )理一切只為了幫聯電聯合其他公司打擊第三公司嗎?

律師還提摘錄自聯電民國九十年到及十三年度間,各年度年報的資產負債及損益表,主張檢方指述造成聯電損害的金額並不重大,根本不須從年報的附註上去揭露。

但是檢方主張,由於曹興誠等所涉嫌的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行為,已經導致聯電公司至少有薪資紅利等七項難以估算的損害。且近年高院相關判決顯示,司法實務上認定這些損害不以能確實計算出來為要件;參酌財務會計、審計等公報的相關規定,檢方主張不能以目前已知的損害金額不大,就說本案損害金額不是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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