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酒精膏不慎造成客人燒傷 判賠七百多萬定讞
【大紀元8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三日電)雲林縣咖啡廳服務生李姓男子因在客人食用的小火鍋爐火尚未熄滅時,遽然加入酒精膏,引起火苗竄燒,造成客人嚴重燒傷。經客人提出民事求償,二審判李姓男子與雇主陳姓男子應連帶賠償新台幣七百六十多萬元及相關利息,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李姓男子2003年七月間擔任咖啡廳外場服務生時,在客人莊姓女子所食用的小火鍋爐火尚未熄滅的情形下,遽然加入酒精膏,導致火鍋爐內火苗順勢竄燒到莊姓女子身上,造成莊姓女子全身百分之十五燒傷併植皮術後前胸部及頸部疤痕等傷害,莊姓女子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年四月間認為,李姓男子沒有注意火鍋料理爐具尚有火苗燃燒,貿然加入酒精膏,造成莊姓女子燒傷,確實有過失,陳姓男子身為李姓男子的雇主,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表示,審酌莊姓女子因身體傷害、外觀容貌的巨大改變罹患精神疾病等情況,判李姓男子與陳姓男子應連帶賠償七百六十六萬九千九百四十七元及相關利息。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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