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關于設立公司(二)

行政書士 脇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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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立公司之前的凖備

在辦理設立公司手續之前,以公司將來的經營活動為前提,需事先決定以下事項。
①公司的(營業)目的 ②商號 ③董事成員的購成 ④發起人 ⑤物品出資者 ⑥總店所在地等。
即使委託專家辦理公司的設立手續,上述事項也需設立者本人事先作出決定。另外,如果上述事項均無問題,那麼設立手續也會相對容易。

2.凖備工作的問題點

(1)公司的(營業)目的

既然設立公司,那麼作為一個公司(法人)將要開展什麼樣的業務,一定是有其目的的。首先,應把該目的用註冊時允許使用的詞匯具體表示。例如,像「賣化妝品」「賣健康器具」等一般人對其商品都有具體的認識,因此,用其來表示「公司的目的」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用「賣各種商品」「賣家庭用品」來表示就顯得比較抽象,一般人對其商品是什麼無法認識,因此,用于表示「公司的目的」不恰當。

這是「公司的目的」的具體性的問題。另外還存在除主要目的之外追加什麼目的的問題。設立者將來「想從多方面開展什麼業務」「由主要業務派生出的附加業務」等應全部列入「公司的目的」。雖然作為公司的目的注冊,但並不是必須馬上開展該業務。將來有開展的可能性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使用與日本的強行法規(具有強制力的法律)以及公共秩序‧良好風俗相違背的目的。例如,「進出口鴉片」(鴉片法)「送交他人書信」(郵政法)「法律咨詢」(律師法)等不能作為公司的營業目的。

(2)公司的商號

公司的商號和「公司的目的」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公司的商號」和「公司的目的」均在公司的定款里規定並需在公證人辦事處得到認證。定款認證時,「公司的目的」的具體性、合法性等公證人會給提一些建議,但是公司的商號和公司的目的的關係適當與否由法務局判斷。如果有和將要設立的公司的商號及營業目的同一、類似的商號以及同種業務為目的的公司或個人商人已先註冊,那麼新設公司將不被允許註冊(商法、商業註冊法)。例如,在東京23區,如果在新宿區內有類似情況,新公司的註冊將不被受理。如果在註冊申請後發現這種情況,必須更改同一或類似的公司的商號或公司的目的甚至連定款的內容也要重新修正。修正時需要付出大量的勞力和時間。

為了避免此類事態的發生,公司的商號和公司的目的在制定公司的定款、認證之前到註冊所詳細地調查,如有疑問事先和注冊官商談一下為妥。另外,為了避免類似商號,公司的商號最好凖備2~3個。

(3)董事成員的構成

公司董事的責任不輕。因此,在設立公司之際,發起人(或董事長)在選任董事成員時,最好選任與自己有很深的信賴關係的並對經營公司有充分信任和理解的人。外國人設立公司時,有人匆忙委託在日本的熟人在形式上就任公司的董事。但是,這種事情應該避開。讓和公司業務毫無關係的朋友、熟人來湊數,最終將成為因報酬、責任等而引起的糾紛的原因,而且公司絕不會有前途。特別是為了取得投資‧經營簽證,有人認為只要設立公司就可拿到簽證。但是,經營公司和取得簽證是兩個不同立場的問題。不要把目的和手段混為一談。把公司的董事及監查員對社會負有重大的責任這一點放在心上,然後再選任為佳。(中文翻譯:程亞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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