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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促修法/酒駕致傷亡 擬謀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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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酒駕肇事案件不斷,警政署分析現行酒駕致人傷亡,處以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刑責過輕,例如歌手林曉培酒駕撞死人,最高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警政署昨天向交通部建議,嚴格修法提高刑度及罰金,以重罰嚇阻酒後駕車情形。交通部表示認同,將積極研究可行性。

酒測標準下修 罰款提高

警政署建議,將現行酒駕酒精濃度標準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下修到零點一五毫克,取締標準更為嚴格,罰款則從一點五萬至六萬,提高至三萬到九萬;此外,超過零點五五毫克者,以往都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但警政署統計酒駕數字似乎有增加趨勢,顯示現行法規無法產生嚇阻作用,研擬修法加重行政罰責,或在刑法增訂「酒後駕車致人傷亡罪」,重法重罰。

警政署交通組組長何國榮表示,去年各地方檢察署受理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統計,共有四萬六千六百多人被警方移送,最後僅有二千三百八十七人被關,比率僅五點一%。

現行罰責輕 沒有嚇阻效果

更諷刺的是,被關的大多是沒有錢易科罰金才被關,真正酒駕情節嚴重者,多易科罰金順利走人,加上「行政罰法」實施後,明定「一事不兩罰」,所以這些被移送法辦者,車子沒被扣,駕照也沒吊銷,在法院冗長審理期間,還是可以在外逍遙,法院最後也不一定判罪,根本沒有達到嚇阻目的。

反而是情節輕微的酒駕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不但立即吊扣駕照,還處以罰鍰,較為嚴格,兩相比較,有失公平性。

增列不服稽查逃逸 罰九萬

因此警政署建議交通部修法,參酌其它國家做法,刑法中增訂「酒後駕車致人傷亡罪」,以具體危險犯或仿照國外的第一級謀殺罪論處,另外還增列「酒駕不服稽查取締逃逸」,處台幣九萬元,並吊銷駕照,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並不得考領。交通部表示認同,交由運研所研究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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