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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債券利息所得改分離課稅 應依規定扣繳

【大紀元8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一日電)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自今年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改採分離課稅,按10%稅率扣繳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也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

賦稅署表示,個人兌領債券利息時,雖提示「儲蓄免扣證」,或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台幣2千元,仍應依規定扣繳。個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利息所得扣繳稅額也不得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賦稅署指出,對於今年1月1日起至7月12日止,個人兌領債券利息時,因提示「儲蓄免扣證」或因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再行補扣,稽徵機關將在辦理所得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補稅作業時,再一併發單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