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為拉近縣(市 )與直轄市首長人事權差距,立法院朝野昨天協商「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共識,將修法把目前縣市政府「主任秘書」,比照北、高兩市改稱為「秘書長」,並將現行一級主管(首長 )總數二分之一以機要人員進用方式,改為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但縣(市 )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
同時,未來縣(市 )政府一級單位(機關 )名稱,將統一規定為「局」(業務單位 )或「處」(輔助單位 ),二級單位名稱為「科」,以改正目前上下級單位名稱混淆現象,確立組織位階性。
此外,由於縣(市 )政府組織規模差距甚大,許多縣(市 )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的編制員額不到十人或二十人,為避免修法大幅增加地方政務人員人數,朝野還達成未來三讀通過修正時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修正相關法規,依縣(市 )人口及規模,精簡縣(市 )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數量。
根據草案,縣(市 )政府「主任秘書」改稱「秘書長」後,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至十三職等,二分之一列政務職的一級主管則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也就是政務六級職務。
廠商提付仲裁 採購機關不得拒絕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為加強解決政府機關與廠商採購案履約爭議處理機制,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案」,明文廠商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處理,政府機關不得拒絕,藉此讓仲裁機制解決機關與廠商紛爭的功能可以完全發揮。
根據新規定,若因履約爭議提付仲裁者,依「仲裁法」規定辦理。
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與廠商間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時,得以向「採購申訴申請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但僅明文機關不得拒絕調解,至於仲裁,機關可以拒絕,以致仲裁機制沒有真正發揮功能,因此國民黨立委陳根德等人提案修法,希望藉此落實雙軌救濟途徑,解決採購紛爭。
公有市場攤位 經營滿兩年可轉讓
〔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建立市場管理機制,並放寬公有市場攤位經營滿兩年得自由轉讓,立委認為此舉將可減少私下交易的買賣糾紛。
由於「台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因精省而作廢,此次政院提出「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草案」,再度將零售市場納入規範。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規定,地方政府得視需求設立公有市場,並得出租或委託民營;地方興建或改建公有市場時,須向主管機關提出計畫表;市場自治組織或管委會負責市場管理與秩序維護,更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條例也明訂公有市場使用優先順序,申請者應具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一戶一攤位為原則,且不得分租,未滿二年不得轉讓。
至於民有零售市場,相關管理規則也比照公有市場,由攤位使用者推選出管理委員會,負責市場的管理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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