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林恕暉/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和中央健康保險局於九十二年到九十四年間,共七十二億餘元的健保費爭議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一連做出六個判決,全部判北市府敗訴,理由是健保局要求市府負擔健保費補助款的做法合法、合憲。北市府秘書長李述德對判決表示,北市府將會再提上訴。
健保局要市府負擔 做法合法合憲
不過,先前北市府和健保局間,另一件近一百零八億元的健保費爭議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市府敗訴,但最高行政法院在九十四年10月間,首度逆轉改判市府勝訴,認為市府只須負擔從八十八年下半年到九十一年間,台北市行政轄區內的居民健保補助款。
至於上述所謂行政轄區居民的認定標準,究竟應以戶籍或實際居住者為準,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應由健保局、台北市政府雙方協商,找出解決方案;因此昨天宣判的六起案件,未來會如何發展,備受關注。
市府主張限設籍北市者 將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市府主張,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五條,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五○號解釋意旨,由市府負擔健保費補助款對象,應僅限設籍北市的居民。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健保局見解一致,認為從地方制度法的整體條文來看,居民與地方自治團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必然以設籍為要件,至於釋字第五五○號解釋,也未界定市府需要負擔健保費補助款的範圍,因此設籍非負擔建保費補助款的標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強調,健保制度屬社會保險的一環,社會保險保費的繳納,應以團體戶籍、也就是投保單位為基準,因此健保局以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市府,做為負擔健保費補助款的做法,不違憲或違法。
這六個判決計算市府應負擔健保費的時間,分別為:九十二年全年份,九十三年的五、七、十、12月,及九十四年的6月份,總金額為七十二億六千一百三十五萬七千一百九十八元,但市府目前僅繳納十三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