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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
【大紀元6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五日電)台北地方法院今天繼續開庭審理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辯護律師今天將傳喚中國國民黨行管會主委張哲琛到庭,陳述他在主計處副主計長與局長任內對特別費的認知。檢方表示,張哲琛曾公開強調,特別費不是待遇,是首長因公必須的支出。
馬英九辯護律師團在準備程序庭時,向合議庭聲請傳喚張哲琛作證,說明起訴書中所引用一九八四年及一九九八年行政院函文的相關背景。
檢方人士指出,張哲琛在主計處副主計長及第一局局長任內,均有公開對外發言,強調特別費非首長待遇,而須因公支出,但不知道他今天作證時會有怎樣的說法。
檢方人士表示,朝野在1992年五月間密集協商中央政府八十二年度總預算案時,有立委質疑總統府機要費與政府首長的特別費過高。當時擔任主計處第一局長的張哲琛在五月二十一日對外說明,指出特別費並非首長的待遇,而是事務費,他認為支用範圍可再訂定要點,做更明確的規範。
張哲琛當時強調,特別費是支應首長因公所發生各項費用支出,這些錢多是用來支應紅白帖、花籃、花圈等支出,依主計處與審計部的協商,特別費一半須檢具單據,另一半則不必。
另外,行政院在1993年九月二十二日舉辦「行政院主管人員推動行政革新研討會」,時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與副主計長張哲琛同時在場。有官員在會議中提出調高特別費藉以養廉的看法,張哲琛立即反駁,強調特別費不是待遇,是首長因公必須的支出,且當時因特別費不課稅遭外界批評,他建議不應提高這項費用。
馬英九特別費案,檢方二月間認定馬英九貪污新台幣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二十七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他起訴,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遭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