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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01: I-751豁免面試要有充足的證據

【大紀元6月5日訊】

問題 401: 我同美國公民丈夫結婚拿到兩年綠卡。兩年後申請了共同 I-751。但在等待I-751面試時,他就有了外遇。只有我一個人去了面試,最後 I-751 被拒,移民局監禁了我30天,後來以$2,500 保金假釋。我獲得離婚批准以後,申請了I-751豁免。這一等就是3年。11月中旬安排了面試,移民局跟我要共同居住,共同分享金錢的證據。我們同朋友一起居住,沒有租約,但我們有共同帳戶﹔但移民官也未考慮兩年之久的銀行月帳。豁免還是被拒了,我該怎麼辦﹖

解答: 當申請豁免時婚姻已經不存在了,那麼你的綠卡就已經告危了,除非你能產生足夠的證據來使移民局相信你們的婚姻最初是意圖建立起共同的生活,而不是為拿綠卡而結婚。因為移民法在此時是假定你的婚姻是做假的,除非你證明它不是假的。那麼這就要有完整,可信度高的文件來證明,來推翻這種假定。在 I-751 豁免中就更尤其重要,因為此時已沒有美國公民配偶一起做證。對書面證據依賴的比重就會更大。

在交共同租約時,要有付房租的發票證明,最好發票是出於共同支票帳戶,以避免是你出房租,美國公民配偶並不負任何責任。同樣交銀行月帳時,要有退回來的支票。而且退回來的支票應該一些是你簽字的支票,一些是美國公民配偶所簽的支票,你不能有「我們家當時就我來管帳,支付各種花銷,公民配偶甚麼都不管。」 這種態度非常不好,因為它忽略了「不但你認為你的婚姻是真實的,你還要證明給移民局這婚姻是真實的。」假結婚的人反而很注重證據的積累和證據質量。那麼你這真結婚的是不是就看上去像是假結婚的﹖ 這就是「假作真來真亦假」的道理。(//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