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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痘列第三類傳染病 醫療機構一週內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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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四日電)台灣台北市衛生局今天指出,水痘已列為第三類法定傳染病,醫療院所依規定應於一週內完成通報;未依規定通報,將會被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開罰。

衛生局病病管制處副處長林碧芬表示,北市近日多起校園水痘通報案例由學校通報,而非醫療院所完成,顯見醫療院所未落實通報作業。

林碧芬說,由於校園或幼稚園常出現感染水痘情形,許多醫療院所覺得學童感染水痘是件平常的事而忽略通報。不過,水痘已被列為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依規定應於一週內完成通報;若延遲通報,衛生局將依法裁罰醫師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則處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林碧芬指出,水痘為接觸與飛沫傳染,好發於三至九歲兒童。由於出現水痘前即有傳染力,在校園或家中易造成群體感染,被感染的學童應於皮疹出現後,至少停止五天上學,並做好個人衛生管理與防護,以免傳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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