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二十八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程仁宏今天表示,消基會6月間派員實地調查長途客運司機工作時數實況,6位當中就有3位超過法定一天工作8小時,連同加班共12小時規範;但現有罰責太輕,政府應檢討低底薪高獎金結構問題,以防發生車禍。
程仁宏指出,根據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2003年「長途客運司機健康危害調查研究報告」,司機平均每周工作時數58.9小時,等於一週五天,每天工作11.8小時。
他並說,依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而「內政部74年5月4日(74)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也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
但是消基會自今年6月13到22日期間調查國光客運的郭姓及陳姓駕駛員、阿囉哈客運的黃姓及甘姓駕駛員、統聯客運的林姓及吳姓駕駛員後,卻出現半數超時駕駛情況。
他指出,消基會工作人員以暗訪、側拍方式,分別在台北、高雄兩地追蹤同一部遊覽車、相同司機的駕駛時間發現,6月13日「國光客運」郭姓駕駛員總駕駛時數10小時15分,當日工時達12小時45分以上。
另一例,6月20日「國光客運」陳姓駕駛員總駕駛時數9小時50分,當日工時達12小時20分。案例三,6月21日「阿囉哈客運」甘姓駕駛員總駕駛時數9小時50分,當日工時達13小時20分,都違反勞基法規定。
程仁宏指出,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勞基法32條第2項雖允許得延長工時,但每天最多只能延長4小時,總計12小時;調查卻發現,司機當日工時逾12小時的就占一半,違規情況嚴重。
其次,雖然客運公司都有提供駕駛員休息時間,但在休息的2到3小時中,用餐外,還要清理車廂內環境、加油、開車送洗,而且司機沒有完善的休息室。
他並說,對於違反勞基法的客運業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可處新台幣6000元到6萬元罰款;只是罰責過輕,缺乏實質約束力,因此消基會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嚴加管制,重視業者管理制度問題,以及目前大部分客貨運公司採低底薪、高獎金的薪資結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