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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閃避道路坑洞受重傷 申請國賠獲賠

【大紀元6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二十七日電)嘉義縣民余(方方土)豪於九十四年四月間騎機車經過新港鄉菜公村時,因閃避道路坑洞失控衝入水溝,造成右腳殘廢,向道路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提出國賠,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縣府應賠償兩百五十八萬三千六百七十五元,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新港鄉民余(方方土)豪於九十四年四月八日騎機車經過新港鄉菜公村咬子竹二十三號電線桿前道路,因閃避路面坑洞,失控衝入水溝,造成右脛骨第三度開放性骨折合併壓碎性創傷,左股骨骨折,成人呼吸迫症候群並急性呼吸衰竭,目前仍在治療中,右腿已喪失功能。

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所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者,國家應付損害賠償責任,經查該道路主管機關為嘉義縣政府交通局,被害人依國賠法向嘉義縣政府提出賠償訴訟。

判決書表示,嘉義縣政府辯稱車禍發生前已通知承包商先使用級配料修補,但前往處理的員警陳述,現場均無看到三角椎、拒馬或警告標誌,只有坑洞,縣府管理上明顯有疏失,因此,應支付被害人賠償責任。

不過,經證人陳述,該道路坑洞已存在數月,被害人經過時,了解該路況不佳,理應謹慎行駛,而且,事故發生時天氣良好,被害人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發生車禍事故,也有所過失。

嘉義地方法院審酌嘉義縣政府管理有欠缺,被害人則是未注意車前狀況發生事故,依法減輕縣府應給付的賠償金額,因此,嘉義縣政府應賠償被害人兩百五十八萬三千六百七十五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