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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主持人跳槽挨告 法院判東森得意購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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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三日電)高姓男子與「東森得意購」簽下演藝經紀約,四個多月在合約中止後轉往另家有線電視擔任購物頻道節目主持人,遭老東家依違反合約「競業禁止」條款,提出民事求償。不過,台北地院近期判決,以高某任職四個多月,電視購物並無獨特知識,因此將訴訟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根據地院判決書,高姓男子與「東森得意購」在2005年四月間簽下「主持人暨演藝經紀約」,並擔任電視購物節目主持人,合約雖簽到2010年十一月,不過雙方簽約才四個多月,高某就因不適任被辭退,雙方中止合約,高某之後轉往「ViVa電視購物頻道」擔任主持人。

但「東森得意購」在法庭上陳述,指當初培訓過程中提供Live電視購物商品前置作業、操作流程與銷售技巧,這部分因其秘密性具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足以為企業帶來創新、降低成本的實質利益。

「東森得意購」向法官表示,這些資訊如為同業知悉,將造成購物節目同質化、消費者喪失品牌認同而導致權益受損。因此依違反合約中「保密條款」、「競業禁止」規定,向高某求償任職期間報酬十倍的違約金,共新台幣一百六十八萬元。

但地院判決書指出,這些教育訓練課程屬一般可替代性的技能,電視頻道購物並非獨占事業,產品有一定相似性,且產品資料由廠商提供,並無秘密性;另外高某任職才四個月,不可能有竊取客戶、大量情報情事。因此將「東森得意購」所提民事訴訟及假執行聲請都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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