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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十二日電)基於法令沒有限制開發單位何時可或不可「撤回」環評中的開發案,環保署法規委員會今天經廣泛討論後,認為部分環評委員認定撤案時機有問題的彰工火力發電案沒有違反法令相關規定,但未來同一案件再送審查,必須視為新案重頭再審。
法規會今天還討論台塑大煉鋼廠籌備處、台西鄉公所以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規定,申請環評委員文魯彬、李根政、周晉澄、徐光容、詹順貴(已辭環評委員)應迴避審查一事,不過,法規委員除同意環評委員應視為廣義公務員外,對是否應迴避沒有達成共識。
法規會認定開發單位可在環評期間隨時撤案,是否會造成開發單位「以拖待變」?環保署綜企處副處長劉 佳鈞表示,環評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任何須環評的開發案必須環評通過後才能開發,而且送環評還必須先繳一筆可觀的規費,他認為不會有開發單位會用「以拖待變 」的方式,延遲開發時程並多次繳交環評規費。
對環評委員應否對特定案件迴避?法規會參事符樹強表示,由於有部分法規委員今天是以書面方式陳述意 見,法規會將在最短時間內,以電話、親訪方式詢問法規委員,尋找交集,若最後仍無法達成共識,不排除函請法規主管單位法務部解釋,化解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