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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
【大紀元6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縣二十二日電)台南縣議會三讀通過台南縣政府提出的「台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修正案,未來違規停放的腳踏車一旦妨害交通將遭拖吊,若無法確認車主,將會逕行拍賣;有民眾質疑政府變相搶錢,且腳踏車沒有車籍,未來一定會出現許多爭議,但縣警局表示,將會有完善配套措施。
「台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修正案中,將「慢車」納入管理,涵蓋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其他以人力行駛之車輛;凡違規停車妨礙市容觀瞻及交通安全者,均納入管理對象,進行移置及保管,移置規費每輛次新台幣一百元、保管費每輛次五十元。
修正案中考量「慢車」無相關車籍資料,無法查明確切車主,將原「查無車主者」修正為「無法查明車主者」,車輛一旦列為「無法查明車主者」,將由警察機關公告招領,超過三個月無人認領者,將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優先扣除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再扣除應繳納罰款後,依法提存。
條例通過後,有民眾認為縣府搶錢搶到弱勢的腳踏車族身上,且台南縣大部份地區沒有規劃腳踏車停車位,加上一旦腳踏車遭到拖吊,如何向警方證明自己就是腳踏車主也是個問題,實施後一定引起不少爭議。
台南縣警察局長黃富生表示,警方取締「慢車」違規,會以妨害交通安全作為標準,不會隨意拖吊,未來車主在領車時除繳交相關費用外,並須登記領車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並由領車人簽名或蓋章,也不排除將領車人與腳踏車拍照存證,一旦出現爭議便可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