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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集

愛宗昝:杭州中院鬧出大笑話

浙江省新聞局越俎代庖"年檢"中國海洋報

【大紀元6月2日訊】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等法規,並按照屬地管理的規定,國家海洋局主管、實際主辦的《中國海洋報》,由設在北京的國務院直屬部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年檢,浙江省新聞出版局根本就沒有資格年檢《中國海洋報》。終審法院如此判決,意味著支持浙江省新聞出版局越俎代庖去”年檢”《中國海洋報》。事實上,浙江省新聞出版局有資格年檢的也僅僅是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既然年檢浙江記者站,負責人昝愛宗的名字自然是年檢主要內容之一。可該局在報紙上花數萬元(《浙江日報》一個整版廣告約10萬元)財政經費,去做公告性質的廣告,故意弄錯人名,侵犯昝愛宗名譽權、姓名權,並得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配合。法院以貌似獨立的司法單位名義,與之聯手造假稱”浙江省新聞出版局系依職權進行年檢,年檢的對象是中國海洋報而非昝愛宗”,錯上加錯,令人震驚,並懷疑杭州中院三法官王依群、代理審判員韓昱、代理審判員余文玲是否具備一定的辦案水平和業務素質,甚至還讓人懷疑這裡面有沒有權力粗暴參與的幕後交易。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省新聞出版局現任局長俞劍明,為杭州市人,曾任多年的杭州市副市長,其在黨政司法等內部都有一定的社會關係。這個案子如此不公正,有可能是他在暗中搗鬼。

依據《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要真實可信,不得有任何虛假和編造的內容。可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在《浙江日報》上刊登大幅廣告,公然弄虛作假,編造謊言,公然違背《民法通則》和《廣告法》,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打擊迫害從事輿論監督的新聞工作者,這樣的政府部門還有什麼公信力?還有沒有設置的必要?這樣的局長能否稱之為言論自由的公敵?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7)杭民一終字第96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昝愛宗,男,漢族,身份證號碼:341222197109042395。自由職業者,原《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站長,住址:杭州東新園。手機:13082850180。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省新聞出版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區慶春路225號西湖時代廣場三樓。法定代表人俞劍明,局長。電話:電話:13957152166,0571-87163098



(2007)杭民一終字第965號民事裁定書(共2頁),附內容如下:

上訴人昝愛宗因與被上訴人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姓名權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2007)上民一初字第463號民事裁定(200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昝愛宗上訴稱:一、本案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名譽權和姓名權的事實清楚,損害結果客觀存在。被上訴人公然造假,搬弄是非,侵犯名譽和姓名權,導致上訴人最後失去工作,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被上訴人以實際侵權的非法方式侵害上訴人的名譽權、姓名權等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2、174條的規定,上訴人名譽被損害、姓名被更換的事實清楚,與被上訴人的非法行為有直接利害關係,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與上訴人的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人民法院應該依法審理此案,公正判決。二、原審法院出爾反爾不受理此案,不合情理與法律。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發回重審或指定管轄。

本院經審查認為:浙江省新聞出版局系依職權進行年檢,年檢的對象是中國海洋報而非昝愛宗。因此,原審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依群

代理審判員 韓昱

代理審判員 余文玲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章)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潘曉玲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轉自《天網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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