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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套取或冒領發票中獎獎金者 究辦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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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電)台灣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或其所僱用的人(含親友)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而在事後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或開立發票未交付買受人,將發票占為己有冒領中獎獎金,除追回獎金外,主管稽徵機關查得相關不法事證後,將移送司法機關究辦刑責。

國稅局處理發票中獎異常案件時,發現有營業人的員工在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且將該發票占為己有或交給他人冒領獎金,也有營業人定期將發票捐贈給慈善團體,遭其所僱用者占為己有領取獎金。

國稅局指出,為鼓勵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訂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如不是因消費取得統一發票,如:無銷貨而在統一發票上做偽虛記載,意圖詐領統一發票獎金;有銷貨事實,但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占為己有領取獎金等,如經查證屬實,除追回冒領獎金,另視情節輕重,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3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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