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十七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依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及國家機密特權。學者在台灣法學會今天召開的研討會中認為,解釋的法理內容雖獲得各方面的尊重,但並未解決國務機要費的爭議。將來檢辯院的攻防審理,恐將策略性進行對己方有利的解讀。
台灣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林明昕以公法的立場表示,六二七號解釋為國務機要費所引發的機關爭議,從解釋文中可以看見大法官不對個案提供具體的答案,僅從通案的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提出討論,抽象表示其權威的見解。
他認為,如此沒有對於個案解決提出終局裁判的爭議解決方案,僅以「不沾鍋」的心態通案函示,沒有積極有效的解決,只是造成「機關爭議更爭議」而已,這也是六二七號解釋文最大的敗筆。
林明昕指出,憲政的最大問題,正是大法官所不願意表態的中央政府體制的爭議,究竟現在是總統制、半總統制、內閣制、或從一個制度過渡到另外一個制度?雖然,目前大法官已經逐步尋求一些解決,但總是見樹不見林,釜底抽薪的辦法是全體國民透過修憲、立憲或修法、立法的方式,將憲政體制定位。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助研究員黃國昌教授也認為,大法官釋憲文與他的期待有所落差,「不知道是怯懦還是智慧。」他原本希望釋憲文可以對國務機要費的訴訟程序有所釐清,不過,現在只能看下級審法院的法官如何發揮智慧了。
與會的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副教授陳英鈐認為,整個大法官解釋的風格以高度的共識隱藏高度的歧見,以及「視若無睹」的風格與傳統。且沒有承擔起應該有的責任,將會留下後遺症。法官與檢察官將會各自解讀,「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
他認為,大法官應該解釋清楚檢察官與法院可能侵犯總統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時,應有的作為。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何賴傑表示,大法官在解釋本案時從憲法五十二條的角度切入,讓下級法院有一些依循的準則,以及保留一些意旨上的彈性空間,大法官可能也不想太積極的介入個案,甚至是一種命令下級法院的方式,指導應該如何審理。
他認為,大法官在解釋時,手上也沒有詳細卷證,難以具體解釋個案的審理是否起訴或駁回。且目前國務機要費案還在地方法院審理,程序會一直依雙方的攻防改變,因此,難以做出終局判決。
所以,解釋文保留相當大的模糊空間,不至於變成「超級第四審」架空法官的職權。何賴傑認為,此為最保險的方法,以免被質疑法條與學理引用錯誤,損及大法官的威信。
另外,高等法院組成「特別合議庭」將來在法理基礎上與救濟上恐將會引起爭議。高等法院與司法院將來要如何配合成立「特別合議庭」的配套措施,以落實大法官的善意,達到尊崇總統地位的功效,令人質疑。
台灣法學會今天舉辦研討會,解讀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文,會議由前司法院大法官蘇俊雄教授主持,希望外界從多面向看待此次解釋文。
蘇俊雄認為,除了一般社會大眾關心的台北地院如何回應解釋,也從法理角度觀察艱苦轉型中的民主體制能否因為此解釋而脫困。
他以過來人的心境表示,大法官會議在合議制中,要達成全面的共識相當不容易,且避免形成第四審所造成的抽象解釋,是很痛苦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