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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指南

傑出人才的移民之路(二)

——特殊人才(EB-1a)的移民契機

【大紀元6月17日訊】上期文章中我們就專為吸引傑出人才所設定的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EB-1)作了簡要介紹,那麼對於傑出人才中的特殊人才而言,申請EB-1對他們而言有甚麼突出的優勢呢?

事實上,特殊人才移民(EB-1(a))的優勢在整個EB-1中是最為明顯的。EB-1(a)除了具有整個EB-1都具有的不用申請勞工紙和不用等待配額兩大優勢之外,最大的一個優勢在於它不需要僱主的支持。符合條件的EB-1(a)申請人只需要證明其在美國會繼續從事其專業領域的工作即可,而不需要有僱主提供的永久性工作,使得EB-1(a)申請人免去了來自僱主方面因素的影響,從而增加了申請的勝算。

既然特殊人才移民具有如此明顯的優勢,那麼究竟哪些人才具有這類移民的申請資格呢?他們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才能提交這類申請呢?

根據移民法的相關規定,EB-1(a)所界定的特殊人才指的是在其從事的專業領域達到了頂尖級成就的外國人,也就是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具體而言,外國人要證明其具有某種特殊才能,需要獲得過國際性嘉獎,如諾貝爾獎或者證明其滿足下面十條要求中至少三條:

1.由於其傑出成就獲得過專業領域內夠份量的全國或國際性獎勵;

2.是必須具有傑出成就方能加入的專業協會或組織之成員;

3.其專業成就曾被專門著作、行業出版物或重要的媒體所記載或報導;

4.曾經或現在仍然作為其行業評判或評選的裁判員或評委委員;

5.在其有關領域取得過開創性成就;

6.發表過專業著作或者在行業出版物或主要媒體上撰寫過專業學術文章;

7.成果曾在藝術展覽會或發表會上展出過;

8.曾在聲譽卓著的組織或機構擔任過重要職務;

9.較之同行業的其他人享有高薪;

10.如果是表演藝術家,其表演的票房價值或者其唱片、磁帶、光碟或者影帶等的銷售有極好的商業收入。

從上面的條件我們可以看出,特殊人才移民對於外國人所涉及的領域實際上是沒有太多限制的,但是由於實踐中很多案例都是有關科研人員的申請的,因此不少人認為EB-1(a)僅僅是用於科研領域。而事實上,很多領域如藝術、教育、商業、體育等都可以提交EB-1(a)申請,尤其是商業藝術等領域的精英人士都是可以嚐試這一類申請的,只要能夠證明其在該領域內取得了頂尖成就。

綜上所述,EB-1(a)對申請人的要求是比較高的,因而大多數的人都覺得申請EB-1(a) 難度會比較大,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的是這些衡量標準實際上還是比較彈性的,因為移民法對於細節性的條件並沒有給出官方的權威解釋,因此,申請EB-1 (a)的關鍵在於如何去說服移民官認為你符合上述要求,這個問題我們會在接下來的文章中做出更為詳盡的介紹。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識的瞭解,請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當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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